中国快讯 - 第十一期, 二零一一年四月
国家税务总局在24号公告中明确了非居民企业自中国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和担保费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和计算方法。24号公告中的许多规定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税法”)下的相关规定类似。随着24号公告的发布,一些在原税法下明确但新税法中未涉及的问题得以明确 。24号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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