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快讯: 金融服务专题 - 第二期, 二零一二年二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财税[2012]第5号(5号文)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作为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的财税[2009]第64号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64号文)的续期和补充,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相关具体规定。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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